結婚登記專區
一、前言
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:「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,自公布後1年施行。」
結婚效力改為登記婚主義,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,是以傳統結婚舉辦婚禮宴客的儀式婚將於97年5月23日後走進歷史,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雙方當事人
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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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97.
5. 23結婚登記新舊法比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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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制 |
法律依據 |
申請人 |
應備文件 |
法律效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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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民法第982條、戶籍法及其他相關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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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設有戶籍者,當事人之一方,(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外不得委託辦理) |
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結婚證書、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|
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否則無效,結婚生效日為舉行儀式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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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制 |
新民法第982條、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、戶籍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|
含未曾設籍者,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不能委託(在國外結婚
經驗證後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) |
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結婚書約、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|
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,結婚生效日為登記當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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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受理時間及預約方式
1.周一至周五:上午8時至下午17時。
・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(包括民國97年5月22當日)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,
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。
.民國97年5月23日起,兩人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結婚
才生 效,上班時間專櫃服務,免排隊等候。
結婚登記可於結婚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
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。
2.例假日及國定假日:結婚當事人雙方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
登記者,不論是「假日或辦公日」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,男女雙方共同向
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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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書表下載
1.申請結婚登記應繳驗文件說明
2.結婚書約(請選點連結至表單下載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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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相關法規
1.民法
(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)
2.戶籍法 (連結至內政部網站)
3.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
(word檔) (pdf檔) |
六、宣導短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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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宣導海報
(資料來源:內政部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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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資料來源:本所各課室 >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