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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婚登記專區

一、前言

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:「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,自公布後1年施行。」
  結婚效力改為登記婚主義,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,是以傳統結婚舉辦婚禮宴客的儀式婚將於97年5月23日後走進歷史,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雙方當事人 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。

二、97. 5. 23結婚登記新舊法比較

舊制

法律依據 申請人 應備文件 法律效果

舊民法第982條、戶籍法及其他相關規定

國內設有戶籍者,當事人之一方,(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外不得委託辦理)

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結婚證書、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否則無效,結婚生效日為舉行儀式日

新制

新民法第982條、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、戶籍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含未曾設籍者,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不能委託(在國外結婚 經驗證後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) 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結婚書約、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,結婚生效日為登記當日

三、受理時間及預約方式
   
1.周一至周五:上午8時至下午17時。
     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(包括民國97年5月22當日)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,
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。
 
民國97年5月23日起,兩人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結婚
才生 效,上班時間專櫃服務,免排隊等候。
結婚登記可於結婚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
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。

   
2.例假日及國定假日:結婚當事人雙方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
登記者,不論是「假日或辦公日」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,男女雙方共同向
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。

四、書表下載
     1.申請結婚登記應繳驗文件說明
     2.結婚書約(請選點連結至表單下載區)    

   五、相關法規
        1.民法    (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)
        2.戶籍法   (連結至內政部網站)
        3.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   (word檔)   (pdf檔)

  六、宣導短片
 七、宣導海報   (資料來源:內政部)

 結婚登記海報

 
<資料來源:本所各課室   >       
]
 
 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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